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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压调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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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批)

为贯彻《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进一步宣传燃气相关特定种类设备和燃气器具的法律和法规,增强群众用气安全意识,12月6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城镇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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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进一步宣传燃气相关特定种类设备和燃气器具的法律和法规,增强群众用气安全意识,12月6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3年9月11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实施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充装场所实施充装石油液化气气瓶,在待充装区摆放有不合格气瓶。经查明,该公司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正在充装石油液化气气瓶,在待充装区、抽残区、复称区放置有不合格气瓶(待充装区不合格瓶体编号:8053171091、8063074267、8053171761、8053220518),未按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充装场所“按照介质分别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

  温州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开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位于华埠镇的开化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及气瓶检测收费存在问题的案件线元/瓶,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为53元/瓶,其中包含10元/瓶的保管服务费;且未在2023年一季度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于2023年4月1日之后有充装记录的共16条,另气瓶条形码为5702095178的气瓶(出厂日期为2016年11月)未查询到办理使用登记记录,充装记录为2条。

  开化某燃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4万元罚款。

  2023年7月11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玉环市楚门镇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内发现五只气瓶无档案记录,但有充装记录。经查明,2023年7月9日,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中关于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技术规定,未仔细查看灌装气瓶检验信息,忽视灌装系统的未建档提示,对五只未建档的气瓶进行强制灌装,导致系统内的记录和纸质的检查记录均未记录气瓶容积和充装介质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系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2万元。

  2023年09月14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检查燃气灶具专项整治中,依法对某厨具经营部经营的9种型号燃气灶具开展执法抽检。经检测,抽检的9种型号燃气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该厨具经营部自2023年2月至案发,从上门推销人员处陆续购进上述9种燃气灶具2730台,涉案燃气灶具货值金额14万余元,已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2532台,获取销售额13.1万余元,违法所得1.5万元。

  宁波市鄞州区某厨具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09月13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扣10台无合格证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猛火灶”,该批商用燃气灶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认定不合格产品。经查明自2019年03月01日至案发,该茶厨具商行共累计从其他厂家购进该类商用“猛火灶”4.7万余元,销售额5.7万余元,

  湖州市吴兴区某茶厨具商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9月8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大卖场进行检查。在该大卖场二楼仓库发现有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不合格燃气灶具和有调节结构的中压减压阀。该批燃气灶具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和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有调节结构的中压减压阀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认定不合格产品。经查明,截止案发,该大卖场可查清的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4.8万余元,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6235元。

  岱山县某大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7月20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3年余姚市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余姚市某公司正在生产专项监督抽查行动指明的家用金属防爆燃气软管,随即对其成品仓库内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检,抽样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软管1700根,单价为4.8元/根,共计货值8160元。

  余姚市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家用金属防爆燃气软管,没收不合格的家用金属防爆燃气软管,并处罚款16320元。

  2023年9月1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场所存放有9台商用燃气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该批商用燃气灶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苍南县某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3年9月8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诸暨市某经营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两款家用集成式燃气灶属于CCC认证目录内产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CCC认证证书。经查明,涉案货值金额为9870元。

  诸暨市某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2023年7月,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绍兴市上虞区某百货商行销售的一款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其中标志、安装使用说明书、干烟气中CO浓度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4576元。

  绍兴市上虞区某百货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9台,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3元,并处罚款4600元。